最高法发布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裁判规则 明确换脸、自动驾驶等责任认定

By AI123

9月7日,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,发布《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》。这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,共5部分24条,聚焦AI换脸、大数据杀熟、仿冒名人带货、自动驾驶等问题,明确相应裁判规则,厘清行为边界和法律责任。

《意见》明确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,提出坚持以人为本、支持创新发展、筑牢安全防线等原则。针对利用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权、个人信息权益、消费者权益等行为,《意见》规定,未经同意利用人工智能处理自然人姓名、肖像,生成可识别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、公开的,构成对姓名权、肖像权等权益的侵害;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,模仿其音色、语调生成可识别合成人声的,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;操控虚拟形象、合成声音实施不当行为或发表不实言论、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,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。擅自制作、使用死者虚拟数字形象致其姓名、肖像、名誉受侵害的,死者近亲属可依法请求承担民事责任。

《意见》还依法规制“网络开盒”“人肉搜索”等侵害隐私权行为,以及“大数据杀熟”“仿冒名人带货”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。经营者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条件上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的,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;利用人工智能“仿冒名人带货”构成欺诈,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,法院依法支持。针对自动驾驶和辅助驾驶汽车致损,《意见》明确了责任承担规则,车辆缺陷与驾驶人过错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的,当事人可同时请求驾驶人和生产者、销售者承担责任。生产者、销售者对自动化等级、智能程度等作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权益的,法院依法支持消费者请求。

此外,《意见》对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理作出专门规定,涵盖侵权责任认定、开源软件法律责任、专利授权确权、技术合同履行及数据使用规范。在程序规则方面,探索完善事实查明和证据审查规则,并对利用人工智能不当取证、提供虚假材料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作出规制,同时原则规定依法惩治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的犯罪。第五部分还围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、案例指导、部门协作和国际司法交流合作等健全工作机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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